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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:

为进一步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,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我部制定了《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。

特此通知。

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        

2022年9月16日         

 

 

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

(试行)

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要求,结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申领、变更、补发和注销等适用本规定。

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(以下简称“资格证”)是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,具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资格的凭证。

第三条  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资格证样式和证书编号规则,统一制作、颁发和管理资格证。

第四条 申请人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,办理资格证的申领、变更、补发和注销等业务。

第五条  申请人初次申领资格证时,个人信息与报考信息不一致的,应当按照变更事项办理。

第六条  演出经纪人员身份信息、从业单位等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
第七条  演出经纪人员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,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、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;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,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、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。

第八条  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
第九条 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遗失的,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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